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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依据低保政策,审查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新增、减发、停发低保户的申请,做好疑问户的调查取证,做好走访复查审核工作,并作好说服解释工作;
  (二)负责将上级批转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须知手册》和《停发(减发)保障金意见通知书》直接或通过社区居委会送达保障户;
  (三)负责低保政策法规宣传咨询,做好来信来访和举报查实等事务,妥善处理各类矛盾;
  (四)负责于每月底前核定编制次月保障金发放花名册,经层层把关,并报上一级审核;
  (五)指导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工作,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低保对象劳动再就业和教育疏导工作;
  (六)做好低保对象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做到一户一档,按时完成各项统计上报工作,条件具备的,可直接使用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七)负责管理下拨的城市低保资金,低保资金要按时发放到低保对象;
  (八)加强基层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将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素质较高人员安排到基层民政办公室,及时对不适宜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整;
  (九)认真调查核实本辖区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和个人,符合条件的,报民政局审批;
  (十)对已享受低保的家庭,因生活条件改善不符合低保条件和其他应该取消低保的人员进行审核把关后,报市民政部门办理停发低保手续。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职责:
  (一)认真执行低保政策,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受理本社区居民低保申请、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按时做好调查上报工作;
  (二)依据动态管理要求,及时核查低保家庭收入情况,于每月底前核定编制次月保障金发放花名册,并报上一级审核;
  (三)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咨询、来信来访、举报查实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矛盾;
  (四)帮助低保对象积极就业,鼓励他们劳动自救;
  (五)加强低保家庭管理,定期走访,及时上报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一般性矛盾。
  第六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论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所在单位性质如何,月人均收入低于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7元的,均有权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七条 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孤寡老人;二级以上残疾;无父母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年幼人员;待安置工作的退伍军人(期限不能超过1年)均可享受全额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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