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推荐评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自2006年国务院新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树立典型,推动工作,自治区民政厅决定对2006年以来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数量
(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为:市、县(市、区)级民政局,全区拟评选先进单位13个,其中地市级民政局2个(名额不下分),县(市、区)级民政局11个(名额分配见附表);
(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从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全区拟评选先进个人53名,其中在乡镇(街道)和农村敬老院等工作人员不得低于50%(名额分配见附表);
(三)模范敬老院评选范围为:现在册已使用的农村敬老院(不含供养点),各地的养老服务中心、福利院、老年公寓不在推荐评选范围。推荐评选名额按在册农村敬老院的30%掌握,全区拟评选12个模范敬老院(名额分配见附表)。
二、评选条件
(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体制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组织领导有力,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2、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运行良好,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能够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政策宣传效果明显,社会影响广泛;
3、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供养资金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4、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核审批规范,档案资料齐全,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审批结果和供养标准、资金使用情况全面公开,群众满意度高;
5、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资金得到保障,工作人员配备得力,能够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
6、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自愿选择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能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7、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能够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提供优质服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