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海南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含驻海口市以外地区的省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包括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以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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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软席
(一等软座、软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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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比照正副厅(局)级出差标准执行人员
| 软席
(一等软座、软卧)
| 二等舱
| 普通舱(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
(硬座、硬卧)
全列软席列车
(二等软座、软卧)
| 三等舱
| 普通舱(经济舱)
| 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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