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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级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省委、省政府召开,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市县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第四条 会议天数
  一类会议会期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
  第五条 会议人数
  一类会议与会人数及工作人员比例按有关规定核定。
  二类会议与会人员控制在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人数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15%以内。
  第六条 会议地点
  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定点饭店名单及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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