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市金融办应逐步建立健全我市小额贷款行业监管机制和政策体系,开发建立小额贷款行业监管和数据报送信息系统,完善监管手段。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定期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深圳银监局应对银行业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由市金融办取消业务资格:
(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
(二)自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后,年度贷款发放余额未达到公司资本净额5%的。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以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整顿或取消业务资格、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进行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开展业务的。
(三)进行欺诈、虚假宣传或使用违法违规手段进行贷款催收的。
(四)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数据等资料或提供虚假报表、数据等资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任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机构或网点,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依法予以责令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确立行业自律规范,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市场的发展;市金融办会同联合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等,建立合理的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