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方式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和电子邮件举报,举报人可以采取实名、化名、匿名、密码等形式进行举报。
  受理举报单位的通信地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通信地址: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57号;邮编:255086;举报电话:12350;电子邮箱:zbawh12350@163.com。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行政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或者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超出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的;
  (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而未添加,或者未达到其他危险化学品储运要求(如冷藏、保温、通风等)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包装物、容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六)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的;
  (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罐车罐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或者警示标志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不符的;
  (九)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有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的;
  (十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未按公安机关批准的路线、时间,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十二)委托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和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超出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十三)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未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或者未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十四)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十五)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十六)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员、押运员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