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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0日)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1〕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淄博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秩序,维护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的其他人员)、被侵权人、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举报以及举报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举报的统一受理、确定案件承办单位、奖励审定、信息披露、结案情况汇总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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