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计划用水单位月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在限期期满后一个月内没有书面报告测试计划的。
罚款基准: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计划用水单位月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在限期期满后三个月内没有书面报告测试计划的。
罚款基准: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计划用水单位月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在限期期满三个月后没有书面报告测试计划的。
罚款基准:一万五千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计划用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在限期期满后拒不书面报告测试计划,抵制水平衡测试的。
罚款基准:二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2、《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
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计划用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六十二、使用自来水进行水产养殖和农业灌溉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自来水进行水产养殖和农业灌溉,用水量较小,能主动改正,消除后果的。
罚款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自来水进行水产养殖和农业灌溉,月用水量1000-2000立方米,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一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自来水进行水产养殖和农业灌溉,月用水量2000-3000立方米,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一万五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自来水进行水产养殖和农业灌溉,月用水量3000-5000立方米,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自来水进行水产养殖和农业灌溉,月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三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
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使用自来水进行水产养殖和农业灌溉的:”
六十三、使用国家强制报废的用水设备、器具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国家强制报废的用水器具,在短期内更换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国家强制报废的用水器具数量50套(件)以下的单位,逾期不更换的。
罚款基准:一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国家强制报废的用水器具50-100套(件)的单位,逾期不更换的。
罚款基准:一万五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国家强制报废的用水器具100套(件)以上的单位,逾期不更换的。
罚款基准: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国家强制报废的用水设备、器具,造成大量水浪费,逾期不更换的。
罚款基准:三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
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国家强制报废的用水设备、器具的;”
六十四、供水、用水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水浪费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供水、用水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水浪费,能在短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供水、用水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供水管网跑、冒,在限期期满后6个小时内不修复的。
罚款基准:一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供水、用水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供水管网跑、冒,在限期期满后12个小时内不修复的。
罚款基准:一万五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供水、用水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供水管网跑、冒,在限期期满后24个小时内不修复的。
罚款基准: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供水、用水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供水、用水设施损坏造成跑、冒、滴、漏,长期不修复的。
罚款基准:三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
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供水、用水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水浪费的;”
六十五、取用地热水、矿泉水未与自来水分设管道供水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未与自来水分设管道供水,在短期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未与自来水分设管道供水,限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一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月用水量500-1000立方米的单位未与自来水分设管道供水,限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一万五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月用水量1000-2000立方米的单位未与自来水分设管道供水,限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月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未与自来水分设管道供水,限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三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
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取用地热水、矿泉水未与自来水分设管道供水的;”
六十六、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自建供水设施注册的计量设施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自建供水设施注册的计量设施,在短期内改正,补缴水资源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自建供水设施注册的计量设施,影响计量一个月以上,逾期不改正,补缴水资源费的。
罚款基准:一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自建供水设施注册的计量设施,影响计量二个月以上,逾期不改正,补缴水资源费的。
罚款基准:一万五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自建供水设施注册的计量设施,影响计量三个月以上,逾期不改正,补缴水资源费的。
罚款基准: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自建供水设施注册的计量设施,逾期不改正,拒不补缴水资源费的。
罚款基准:三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自建供水设施注册的计量设施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水资源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七、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源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划船、钓鱼等活动,初次违犯,服从管理的。
罚款基准:警告、并进行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划船、钓鱼等活动,初次违犯,但不服从管理的。
罚款基准:进行登记违法行为,一百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划船、钓鱼等活动,屡教不改的。
罚款基准:二百至三百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养殖、放养畜禽、野炊或洗刷车辆和其它物品污染水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服从管理停止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四百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养殖、放养畜禽、野炊或洗刷车辆和其它物品污染水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服从管理停止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五百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
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畜禽、从事养殖、游泳、划船、钓鱼、野炊或洗刷车辆和其他物品污染水体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十八、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和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油库、加油站或者贮存有毒有害物品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的表现形式
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油库、加油站或者贮存有毒有害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够及时拆除、搬迁,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警告、并进行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油库、加油站或者贮存有毒有害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拆除或搬迁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三千至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油库、加油站或者贮存有毒有害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拆除或搬迁、不采取补救措施;
(2)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油库、加油站或者贮存有毒有害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时拆除、搬迁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六千至八千元。
4、严重的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油库、加油站或者贮存有毒有害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按期拆除、搬迁或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基准:九千元。
5、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油库、加油站或者贮存有毒有害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按期拆除、搬迁或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基准:一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
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拆除、搬迁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油库、加油站或者贮存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九、出借、出租或转让取水许可证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出借、出租或转让取水许可证的。
罚款基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出借、出租或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七十、擅自改变河道河势自然控制点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一至三千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但造成一定影响的。
罚款基准:五千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八千元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基准:一万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第
四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河道河势自然控制点的。”
七十一、营业性洗车场(点)未使用节水型器具或未按规定建立循环用水系统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营业性洗车场(点)未使用节水型器具或未按规定建立循环用水系统,在短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两个以下洗车位的营业性洗车场(点)未使用节水型器具,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两个以上洗车位的营业性洗车场(点)未使用节水型器具,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六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两个以上洗车位的营业性洗车场(点)使用了节水型器具,未按规定建立循环用水系统,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八千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两个以上洗车位的营业性洗车场(点)既未使用节水型器具也未按规定建立循环用水系统,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一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
四十五条“营业性洗车场(点)未使用节水型器具或未按规定建立循环用水系统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二、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新建工程,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