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月退水水量500-1000立方米,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限期改正,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环境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的。
罚款基准:5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月退水水量1000-2000立方米,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限期改正,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
罚款基准:10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月退水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限期改正,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罚款基准:15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罚款基准:2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十六、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水单位未安装计量设施,主动改正,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水单位未安装计量设施,在限期内改正,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的。
罚款基准:5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水单位未安装计量设施,在限期内改正,没有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的。
罚款基准:10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水单位未安装计量设施,在限期内改正,拒绝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的。
罚款基准:15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取水单位未安装计量设施,在限期内仍未改正,并拒绝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罚款基准:2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十七、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主动更换或者修复,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前三个月平均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下,在限期内不更换或者不修复,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的。
罚款基准:3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前三个月平均取水量500-1000立方米,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的。
罚款基准:5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前三个月平均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的。
罚款基准:8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又拒绝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罚款基准:1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五十三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十八、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国家资源损失和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对水资源造成一定损失或浪费,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二万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对水资源造成一定损失或浪费,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2)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对水资源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五至七万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对水资源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八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对水资源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且危害后果极大的;
罚款基准:九至十万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九、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及时被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弄虚作假违法所得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五千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弄虚作假违法所得金额在二千元到四千元的。
罚款基准: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一万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弄虚作假违法所得金额在四千元到七千元的。
罚款基准: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二万元罚款。
5.较为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弄虚作假违法所得金额在七千元到一万元的。
罚款基准: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二万五千元罚款。
6.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弄虚作假违法所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四十、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一万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二至三万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四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逾期不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五万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二)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
有前款(一)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七)、(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水源、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一万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二至三万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四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逾期不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五万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五)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
有前款(一)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七)、(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一万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二至三万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四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逾期不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五万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六)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
有前款(一)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七)、(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二万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三至五万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六至七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逾期不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八万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七)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
有前款(一)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七)、(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二万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三至五万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六至七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逾期不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八万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八)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
有前款(一)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七)、(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