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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水务局关于增加、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十八、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开垦、开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开垦、开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个人处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单位处每平方米1元至2元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开垦、开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个人处每平方米0.5元至1元的罚款,单位处每平方米2元至4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拒绝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的,或者开垦、开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个人处每平方米1元至1.5元的罚款,单位处每平方米4元至7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开垦、开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
  罚款基准:个人处每平方米1.5元至2元的罚款,单位处每平方米7元至10元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毁坏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当事人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毁坏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当事人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毁坏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当事人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2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当事人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但拒绝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毁坏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当事人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的,处20000元-4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毁坏面积在600平方以上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的,处40000元-5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十、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或者造成水土流失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尚未造成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及时纠正,积极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每平方米2元至3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每平方米3元至5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3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每平方米5元至7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流失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
  罚款基准:每平方米7元至10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流失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当事人及时纠正,限期内补办手续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土石开挖量1万立方米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但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而开工的。
  罚款基准:50000--100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土石开挖量1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但逾期不补办手续但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而开工的。
  罚款基准:100000--200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土石开挖量10万立方米以上30万立方米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但逾期不补办手续但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而开工的。
  罚款基准:200000--400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补办手续但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而开工的,或者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石开挖量30万立方米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逾期不补办手续但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而开工的。
  罚款基准:400000--50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十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当事人及时纠正,限期内补办手续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或者土石开挖量1万立方米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但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而开工的。
  罚款基准:50000--100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土石开挖量1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但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而开工的。
  罚款基准:100000--200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土石开挖量10万立方米以上30万立方米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但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而开工的。
  罚款基准:200000--400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而开工的,或者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石开挖量30万立方米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而开工的。
  罚款基准:400000--50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十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当事人及时纠正,限期内补办手续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土石开挖量1万立方米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但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而开工的。
  罚款基准:50000--100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土石开挖量1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但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而开工的。
  罚款基准:100000--200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土石开挖量10万立方米以上30万立方米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但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而开工的。
  罚款基准:200000--400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而开工的,或者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石开挖量30万立方米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而开工的。
  罚款基准:400000--50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二十四、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后,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土石开挖量1万立方米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后,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50000元--100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土石开挖量1万立方米以上20万立方米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后,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100000元--200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土石开挖量20万立方米以上50万立方米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后,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200000元--400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后,当事人拒不停止生产或使用的,或者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石开挖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
  罚款基准:400000元--50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100立方米以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后,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及时进行清理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1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后,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及时进行清理的。
  罚款基准:每立方米十元至十二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300立方米以上600立方米以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后,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及时进行清理的。
  罚款基准:每立方米十二元至十四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6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后,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及时进行清理的。
  罚款基准:每立方米十四元至十八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100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后,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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