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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各级政府及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研究、论证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二)应政府或部门要求,参与起草、论证重要规范性文件或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参与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审查或修订;
  (四)参与政府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中涉及重要法律问题的研究论证,并根据要求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五)对国企改制、企业破产、事业转企改制、产权界定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六)受政府或部门委托,参与或代理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
  (七)参与处理重大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
  五、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遵循的原则
  (一)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国家和人民利益,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二)尽职审查或论证,并按聘请单位的委托事项按时提供有关法律审查意见;
  (三)对在工作中接触到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保守秘密;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擅自委托他人代理,更不得以政府的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五)在诉讼、非诉讼业务、仲裁活动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受聘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法律顾问应对给政府或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因其服务不当导致过错或造成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经济损失的,法律顾问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顾问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本机关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制度,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及相关设施,及时发现总结法律顾问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报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监督管理,以切实提高律师队伍的服务质量为根本,通过学习培训、跟踪监督等方式,不断提升律师队伍的服务能力与水平。
  强化配合效应,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顾问的管理及监督工作中,既要分工,也要密切配合,切实把法律顾问的管理纳入一体化和常态化,不定期对各级各机关法律顾问使用及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能够尽责服务的法律顾问,要责成有关单位整改或更换。通过两到三年的实践,使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及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中的重要作用日益体现,促进全市法制环境进一步改善。认真落实律师服务费用,各级财政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和支持,确保费用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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