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各级政府及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2011]保市府113号)
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核心,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为目标,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实现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过程公开和能力提升,使依法治市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道路。
二、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时间范围
2012年底前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5年底前全市主要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主要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区)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市直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政府部门实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2007〕保市府36号)执行。
三、法律顾问的选聘
(一)选聘条件。具备律师从业资格;连续执业不少于五年;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热心为政府及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二)选聘方式。选聘法律顾问一般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但对地方一些专家型律师,选聘单位可直接定向聘任。律师一经聘任,选聘单位应与其签订聘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备案手续。合同应明确聘请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工作方式、工作范围、报酬支付办法等事项。对工作敬业、能及时高质高效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鼓励选聘单位长期聘任。
聘任法律顾问,备案时需提交聘任合同(复印件)、法律顾问个人简介和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并附聘任情况书面说明。政府工作部门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县(市、区)、乡(镇)政府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县(市、区)法制机构汇总相关情况后抄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
在选聘法律顾问过程中,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咨询、筛选、推荐等相关工作,根据聘请单位要求,积极推荐优秀的律师队伍及个人,并为法律顾问聘任中的其它相关工作提供全方位服务。
四、法律顾问工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