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查总结阶段(2011年10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推进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
(二)建立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建立和完善部门间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协作和长效监管机制。通过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落实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相互配合,沟通交流信息,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和严格执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监管不到位、失职、赎职造成学校食品污染事故、传染病暴发疫情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职责分工
(一)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职责,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卫生部门:加强组织管理,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根据整治工作需要,联合教育、城管、工商、食药监、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形成监管合力,组织开展联合整治行动,改善各类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状况。
(三)教育部门: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今年秋季学期开学检查的一项内容。要求学校通过黑板报、墙报、广播、多媒体、班会、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食品卫生安全宣传教育,让广大学生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四)城管部门:负责清理取缔学校周边特别是中小学校门附近50米范围内的各类无证食品摊点,加强巡查,取缔流动摊贩等影响校园周边管理秩序的经营行为,并主动与辖区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学校联系,努力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抓好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监管。
(五)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规范校园周边食品店的经营行为。严把食品市场主体的准入关,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对经销儿童食品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儿童食品的违法行为。对经法定机构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一律下架退市;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以及销售无QS标志食品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查处。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周边餐饮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重点检查餐饮许可证持证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状况、餐饮具洗消和保洁情况、进货索证索票情况。加强对校园外冷热饮品店和油条、烧饼、包子等简易小吃服务餐饮类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管理,严厉查处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普及安全食品卫生知识,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