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用户档案;
2、用户安全宣传落实;
3、定期进行用户安全巡检;
4、报修电话畅通;
5、与公服用户、自管户签订供应合同。
(九)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1、制定安全检查计划;
2、安全检查记录完整;
(十)安全形势分析情况
1、落实安全形势分析制度;
2、安全形势分析记录完整。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八条 燃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市、区县市政市容委抽查和燃气企业全面自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各燃气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对本单位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地检查。
下列时间段市、区县市政市容委和企业都应重点进行安全检查:
(一)国家法定假日;
(二)安全生产月;
(三)重大活动期间;
(四)国家和市安委会有要求时;
(五)生产经营活动任务紧张繁忙时段;
(六)大风、大雨、降雪、气温骤降等极端天气时期和季节性变化时期等。
第十条 燃气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依法经营情况;
(二)企业安全组织保障体系情况;
(三)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情况;
(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五)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六)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八)燃气用户安全服务情况;
(九)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十)安全形势分析情况。
第十一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企业抽查、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受检单位汇报,向受检单位提出质询;
(二)查看受检单位相关记录、台帐等基础资料;
(三)深入企业场、站、点及燃气用户等重要区域、场所进行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