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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企业依法经营活动情况。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工商登记核准范围且在有效期内;

  2、企业取得燃气许可证;

  3、企业需要取得的其它相关资质。

  (二)企业的安全组织保障体系情况。

  1、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

  (三)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情况。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应具备燃气安全资格证书;

  2、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企业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情况;

  4、企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形势分析、设备设施维修维护、隐患排查、应急值守、消防、防雷电制度等;

  2、特种设备建档且定期检测检验;

  3、从业人员按规定标准正确佩带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五)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1、燃气厂、站设施、瓶库实瓶存放量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

  2、瓶库所有电器设备、线路按防爆设置;

  3、直接对外固定通讯设施完好、畅通;

  4、设置公平秤和查漏工具,定期检验;

  5、消防、防雷设施完好,且在检验有效期内;

  6、建立气瓶入库、出站记录、销售台帐及报表;

  7、厂站安全警示悬挂醒目。

  (六)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计划;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3、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七)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制订有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2、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

  3、应急物资、器材准备充足;

  4、应急预案、队伍演练充分;

  5、燃气事故处置及时准确;

  6、燃气事故报告及时;

  (八)燃气用户安全服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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