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完善燃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建立、完善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制度;
2、建立、完善对燃气企业的综合评价制度;
3、建立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
1、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
2、组织对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
3、定期分析全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形势;
4、指导区县和燃气企业做好燃气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5、负责全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第六条 区县市政市容委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及市市政市容委制定的有关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等。
(二)按照市市政市容委制定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管理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三)建立下列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1、燃气安全形势分析制度;
2、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燃气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燃气安全检查制度;
(四)做好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
1、根据全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
2、督促辖区内燃气企业和公服用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负责辖区内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燃气安全检查,参与市或区县有关部门的联合检查,作好辖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定期分析燃气安全形势;
4、组织辖区内燃气企业开展安全培训、宣传工作,指导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政府和组织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和用户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本辖区燃气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做好燃气事故的抢修,参与对本辖区发生的一般燃气事故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6、负责本辖区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
第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