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1〕46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燃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的要求,市市政市容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市政市管理委员会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京政容函[2009]810号)精神,切实做好本地区、本企业燃气安全生产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本市燃气安全稳定供应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公安消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监督管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市政市容委是燃气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燃气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方针,建立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属地政府综合监管、社会广泛监督的燃气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市政市容委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强制性标准规范,制定有关燃气保障、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地方标准、政策文件、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