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7〕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克拉玛依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小作坊的监管负总责。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小作坊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小作坊监管的日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好本辖区内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按以下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一)餐饮业、食堂等场所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监管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在同一场所生产加工、销售食品(指前店后厂,不包括消费环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日常监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场所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