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及确定
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市环保局根据我市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目标,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按照申报指南有关要求,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申报资料,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属于节能、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项目,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属于减排方面的项目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四条 建立节能减排项目库制度。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节能减排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申请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项目,从项目库中筛选上报,企业和单位不再另外上报项目。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论证评审制度。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经最终评审通过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列入计划的重点项目竣工后,必须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专项资金项目完工或完成后的30日内,向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由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组织。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申报新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安排奖励资金的项目,先按照奖励金额的70%下达预算,项目竣工验收后,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并达到预期节能减排量的,再将剩余资金拨付到位,否则将收回项目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对列入资金计划的项目,由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节能减排项目绩效目标责任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了解项目实施后节能目标和减排指标的实际效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确保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和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