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围绕“十大节能重点工程”(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建筑节能、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的节能减排项目及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试点和污染防治项目;
(二)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关键技术,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项目;
(三)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减排新机制的应用推广;
(四)支持重点行业、企业节能减排示范试点工作,推进建筑节能、高效照明产品的应用;
(五)淘汰并更新改造落后的高耗能设备项目;
(六)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
(七)其他经批准与节能减排工作相关的支出。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自治区和我市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优先支持与市节能、环保主管部门签订节能志愿协议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责任书的单位,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主要条件(不同类型项目的具体条件详见申报指南):
(一)符合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支持范围;
(二)项目申请单位编制的资金申请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主管部门的备案、核准或立项批复文件;
(三)需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应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银行贷款承诺函;
(四)企业自筹资金落实证明;
(五)市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报告);
(六)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奖励等三种方式。
(一)贴息额度主要参考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贷款总额、贷款期限、项目实施期限、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年度预算等因素,具体贴息额度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研究确定;
(二)补助资金主要适用于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减排新机制的示范推广、节能减排示范试点、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等项目。具体补助额度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会商后按一定比例核定;
(三)奖励额度主要根据项目实施后实际节能量和污染物减排量给予资金奖励。主要适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具备较为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节能减排量可核定的重大节能减排项目。具体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