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政策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进一步推动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关于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城镇居民奖励政策的规定》(新计生委〔2005〕32号)精神,现就落实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享受计划生育奖励的对象是:
(一)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退(离)休人员。
(二)石油、石化企业已领取《光荣证》的退(离)休人员。
(三)其他企业已领取《光荣证》、按照国家政策退休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四)本市城镇户口,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领取《光荣证》的居民。
二、奖励条件
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退(离)休前领取了《光荣证》的夫妻(奖励金分别计发,即夫妻一方退休,一方享受,下同)。
(二)未到退休年龄,但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提前退休(不含提前离岗、内退人员)、退职、病退的人员。
(三)领取了《光荣证》,但子女死亡,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退(离)休夫妻。
(四)离异、丧偶前按规定领取了《光荣证》,并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退(离)休人员。
(五)再婚后新组成的家庭持有《光荣证》,并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退(离)休人员。
三、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人员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资金渠道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以下方式筹集和发放:
(一)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退(离)休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