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审核工作,提出推荐意见并分送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同时向市评审委员会主任建议召开会议予以审议认定。
市评审委员会认定知名商标,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认定为知名商标的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市评审委员会议定的知名商标名单,应当在《克拉玛依日报》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间,任何人均可以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三条 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由市评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政府命名。市人民政府向认定为知名商标的申请人颁发《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证书》和《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牌匾,并予以公告。
对在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证异议成立不予认定的,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知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必须重新申请认定。失效的知名商标证书和牌匾,由市评审委员办公室统一公告注销。
第十五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或者广告宣传、展览等活动中,使用“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并标明认定的年份以及有效期。
未予认定的,任何人不得使用“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第十六条 知名商标享有以下特殊权利:
(一)知名商标扩大到企业字号的保护,对认定前已存在的企业字号不具追溯力;
(二)禁止他人擅自使用知名商标商品上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 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淡化、丑化、贬低知名商标的行为;
(四)获得知名商标认定的,可优先被推荐认定新疆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第十七条 知名商标的使用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知名商标标志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在该知名商标核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