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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认定知名商标。

  第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商标权利人认定知名商标的申请材料;

  (二)多方征集意见;

  (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四)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是否认定的建议;

  (五)负责评审委会成员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六)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或者注册虽不满三年但实际使用三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年产量、销售额、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三年在国家、自治区或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商标所有人重视广告宣传,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五)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高、长期保持稳定、社会声誉高,售后服务优良;

  (六)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

  (七)商标所有人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八)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知名商标认定,应当按规定在评选年度的12月中旬,向辖区所在地工商局提出,并如实填写《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区工商局受理知名商标申请,应当及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2月31日以前将征询材料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向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商标管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征询意见;通过网上或报刊的形式发布对该知名商标申请认知度的调查信息,确定其公众熟知率。必要时,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委托国家统计局克拉玛依城调队对申请人的主要经济指标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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