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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实施商标战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商标(品牌)知名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关于促进改制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试行)》(新克党发〔2006〕6号),参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为公众所熟知的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克拉玛依市知名商标每三年集中认定一次。

  知名商标采取自愿申报和个案认定的办法,认定和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市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公安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农牧局、工商局、政府法制办,商业联合会、消费者协会,检察院、中级法院等单位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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