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自治区《关于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和交通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本辖区内的县道、乡道、村道。
县道是指市辖区内具有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区政府所在地和区内乡、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区际间主要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之间以及建制村与外部联络的主要公路。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第四条 市交通局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并上报各区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二)积极协调并争取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并负责此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计划拨付使用;
(三)根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养护标准、技术规范、质评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指导各区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