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7号)
《
廊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1年8月11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爱民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分为两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项。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或者市内跨区域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