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2008年6月1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发布 根据2011年9月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窨井设施完好,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巢湖市窨井设施的设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窨井设施,是指电力、通讯、燃气、供热、供水、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检查井、阀门井及其井框、井盖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各区、巢湖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窨井设施的监督管理。
各区、巢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机构(以下简称窨井处置机构),具体负责协调和督促窨井设施产权单位和管理维护责任单位落实管理维护责任,承担窨井设施的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其工作经费由财政拨付。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窨井设施管理工作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协调、督促和考核各区、巢湖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应急处置职责。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履行物业服务区域内窨井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窨井设施的规划设计指导工作;窨井设施宜定位在绿化带、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确需定位在机动车道的,应当定位在车辆不易碾压的位置。
市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盗窃、破坏窨井设施以及违法收购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窨井设施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查处违法生产窨井设施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窨井设施行为。
市供销社负责对收购废旧窨井设施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再生资源经营者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