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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委托管理模式,由出资部门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管理(条件成熟后可设独立法人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按照本办法及受托合同的约定,制定引导基金具体管理运作规程,并报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及出资部门审查备案。

  (二)定期向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及出资部门报告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股本变化情况以及其他重大情况。

  (三)根据需要,向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并通过派驻代表参与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四)根据约定时限,实施引导基金投资退出,并及时将回收资金返还托管银行引导基金资金专户。

  (五)承办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投资项目退出时机进行考察,在退出时机成熟时运作退出,并将退出时机、退出方式等情况及时报引导基金管理部门审批。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投资企业。

  第十六条 退出的资金直接收回托管银行引导基金资金专户,引导基金获得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引导基金,收取一定委托管理费用。委托经费的具体安排在委托协议中约定。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由管委会确定托管引导基金的商业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于每月10日前向管委会出具上月监管报告。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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