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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六)回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无息借款。

  (七)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章 管理与运作

  第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和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进行投资运作。

  第七条 设立贵阳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工信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

  第八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以及确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的引导方式。

  第十一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一)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少于5000万元,投资于贵阳市的创业企业资金一般不低于70%。

  (二)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

  (三)引导基金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参股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

  (一)创业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

  (二)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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