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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处罚工作制度,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管理,建立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制度,完善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行政处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处罚决定的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案件执行力度,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被处罚对象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实施处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被处罚对象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实施处罚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五、税务文书的使用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出具、送达税务文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的内容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文书应当做到格式合规,语言规范,表达意思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数字计算准确。

  对CTAIS系统设定的税务文书,不符合法定或者特定使用要求的,应当转换成Word文档后进行编辑处理。送达纳税人的纸质税务文书,应当做到合法、规范。

  六、案卷及档案管理

  (一)不予行政处罚以及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将有关税务文书归入纳税人档案统一保管。

  (二)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建立案卷,将税务文书及有关资料统一归档保管。

  稽查局查处的税务案件的档案管理,适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的有关规定。

  七、执法责任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内容和要求作出行政处罚,认真遵守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执法的质量和效率。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不作为,不依法行使处罚权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法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税发〔2005〕42号)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和自由裁量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违章行为

法律依据

罚款额度下限

其他处罚种类

个人

企业

1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征管法》第六十条

50

200

 

2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变更税务登记

《征管法》第六十条

50

200

 

3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注销登记

《征管法》第六十条

200

500

 

4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50

200

 

5

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

《征管法》第六十条

100

500

 

6

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征管法》第六十条

200

1000

 

7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征管法》第六十条

200

500

 

8

未按照规定将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征管法》第六十条

200

1000

 

9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征管法》第六十条

200

500

 

10

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征管法》第六十条

500

1000

 

11

未按照规定使用、损毁税务登记证件

《征管法》第六十条

2000

2000

 

12

转借、买卖税务登记证件

《征管法》第六十条

3000

5000

 

13

涂改、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征管法》第六十条

3000

5000

 

14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10000

 

15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10000

 

16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有关帐簿

《征管法》第六十一条

100

500

 

1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保管有关帐簿、凭证及资料

《征管法》第六十一条

200

1000

 

18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50

200

 

19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且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等情节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

 

20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且有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情节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

 

21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且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情节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

 

22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且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发票等情节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一倍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一倍

 

23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500

2000

 

24

逃避追缴欠税

《征管法》第六十五条

欠缴税款的50%

欠缴税款的50%

 

25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征管法》第六十六条

骗取税款的一倍

骗取税款的一倍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26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征管法》第六十七条

拒缴税款的一倍

拒缴税款的一倍

 

27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征管法》第六十七条

拒缴税款的二倍

拒缴税款的二倍

 

28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的一倍

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的一倍

没收违法所得

29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发票,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的一倍

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的一倍

没收违法所得

30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的一倍

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的一倍

没收违法所得

31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50%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50%

 

32

逃避或者拒绝税务机关检查

《征管法》第七十条

500

1000

 

33

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征管法》第七十条

1000

2000

 

34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征管法》第七十条

2000

5000

 

35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帐户,造成税款流失

《征管法》第七十三条

2000

100000

 

36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造成税款流失

《征管法》第七十三条

5000

200000

 

37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征管法》第七十三条

10000

300000

 

38

转借、倒卖完税凭证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5000

10000

 

39

非法印制、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20000

50000

 

40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

 

41

非法印制发票

《征管法》第七十一条

10000

20000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42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00

200

没收违法所得

43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开具发票25份以下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50

200

没收违法所得

44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开具发票26份以上100份以下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00

500

没收违法所得

45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开具发票101份以上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500

1000

没收违法所得

46

未按照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25份以下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00

500

没收违法所得

47

未按照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26份以上100份以下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500

1000

没收违法所得

48

未按照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101份以上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000

2000

没收违法所得

49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50

200

没收违法所得

50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500

1000

没收违法所得

51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00

500

没收违法所得

52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500

1000

没收违法所得

53

拆本使用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00

1000

没收违法所得

54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00

500

没收违法所得

55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00

500

没收违法所得

56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00

1000

没收违法所得

57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00

500

没收违法所得

58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00

500

没收违法所得

59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500

1000

没收违法所得

60

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000

2000

没收违法所得

61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机打发票10份以下、手写发票25份以下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500

1000

没收违法所得

62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机打发票11份以上25份以下、手写发票26份以上50份以下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000

2000

没收违法所得

63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机打发票26份以上、手写发票51份以上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500

3000

没收违法所得

64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定额发票100份以下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200

500

没收违法所得

65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定额发票100份以上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500

1000

没收违法所得

66

虚开或者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200

500

没收违法所得

67

虚开或者非法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50000

50000

没收违法所得

68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0000

3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69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0000

2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70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0000

10000

没收违法所得

7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0000

10000

没收违法所得

72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1倍

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1倍

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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