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07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有关统计制度要求,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印发了《南宁市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2007年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现将全面做好该项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单位)要认真按照《制度》规定的内容、时间要求,完成各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二、为保证报表质量,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报表格式、指标统计口径和范围,完整地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不得自行修改指标名称或计量单位。
三、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有无经济活动发生都应按“在地统计”的原则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月报和统计年报。2008年新纳入统计范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第一次填报定期报表时须加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年报表。
四、各企业(单位)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如实上报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报表,不得伪造、篡改、虚构统计数据。凡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各企业(单位)要认真抓好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做到数出有据、帐表相符。
六、报送统计报表以基层表送达为准,其他上报方式(包括电话报数、传真、电子邮件等)都只能作为辅助手段,不具有法律效力。报送统计报表执行“双签章”制度,报表送达后,由报送、接收双方在报表接收记录上签字确认,作为报送统计报表的法律依据。
七、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三部门的文件精神,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凡取得资质二级(包括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以及资质为“三级”和“暂定”的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均为全国5000家联网直报房地产企业(文件和名单另发)。有关企业必须按照联网直报制度的要求,加强和完善内部网络建设,指定专人负责2008年全国5000家联网直报月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