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高技[2011]06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上海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效益,根据《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第43号令)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申报,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
第三条 (责任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申报时负责转报的区县(园区)投资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原申报渠道”),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目标并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四条 (项目验收条件)
项目验收条件包括:
(一)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有建设工程内容的项目,建成后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各单项、单体验收;
(三)有建设工程内容的项目,项目主要工艺、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符合规模生产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四)完成科技研发产品技术的成果鉴定或论证。
(五)完成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及审计(审核)工作;
(六)项目验收资料齐备,并按要求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