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2011年度本市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民福发〔2011〕24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
为了做好2011年度本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续保工作,现对投保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保险期限
2011年的保险期限自2010年12月15日零时起,至2011年12月14日24时止。
二、保险费用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费标准确定为140元/床/年。其中:市、区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分别按照养老机构投保床位数资助50元/床/年(见附件),其余由养老机构自行承担。
市社会福利中心和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下属养老机构的保费按财政预算核定额支付。
三、投保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养老机构设置条件,经民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均可投保综合责任保险;投保时以核定床位数为基数。
(一)按照2010年度保险条款有关约定,养老机构投保后加强管理,综合责任事故案件得到有效控制,2010年度无赔付,2011年度享受特惠保险费按119元/床/年标准缴纳;2010年度赔付率低于20%(含),2011年度优惠保险费按126元/床/年标准缴纳;对享受保费优惠的养老机构,市、区福利彩票金资助额度不变。
(二)2011年新开业的养老机构,以投保时核定床位数或实际入住床位数为投保基数,保费按照12元/床/月计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保险期限结束时根据全年月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结算全年保费,由市、区彩票公益金分别资助三分之一,其余由养老机构自行承担。
(三)保险期间内停业的养老机构,自停业之日起退保,保险生效期间保费按照12元/床/月计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退保时养老机构自负的保费退至养老机构,市、区县资助的多余保费由保险公司清算后充抵区域内其他养老机构当年新增投保床位或下一年区域内投保床位中扣减市、区县应资助的保费额。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风险管理机制
各区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等单位在2011年度要把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作为对养老机构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列入年度验审和工作考核项目。要根据投保养老机构存在实际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建立政府补贴与管理绩效考核挂钩机制,实行院长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