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各组成员外出,需经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在外出期间的有关工作情况,应及时向组长或副组长报告。
第二十一条 所有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外出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组在集中办公期间的人员考勤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章 学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全体人员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学习和掌握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治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有关文件、制度及各种会议内容,做到能够独立指导基层工作。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讨论普查方案,各工作组根据需要组织本组人员学习有关文件和制度。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全体人员要积极参与各种政治活动,提高综合素质。办公室将按统一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
第七章 普查经费与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普查经费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财政有关规定以及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监督审计。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普查工作而需要采购的普查物资和办公所需的固定资产,由后勤保障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采购。使用普查经费购置的办公设备,报局办公室登记。使用设备的各工作组或个人要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购置日常办公用品,应根据需要,提前申请,列出详细清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按程序购买。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核实,如有丢失、毁坏等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因个人保管不当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个人按一定比例或原价赔偿。
第二十九条 普查物资发放遵循“满足工作、厉行节约”的原则,由有关小组商讨后提出分配方案,报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逐级发放。要建立普查物资发放签收制度,经办人、领取人须同时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