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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办公室公文由宣传文秘组统一编号和排版印制,由公文承办单位负责发送。
  公文承办单位决定所承办的公文是否上网或对外公布,由宣传文秘组负责上网或以其他形式公布。
  宣传文秘组在公文签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好文件归档工作。归档要求:审批、签发单位原件,纸介质印刷成品文件5份,与印刷件一致的电子版(文字文件提供Word或文本格式,表格提供Excel格式)1份,电子版文件以软盘或按管理人员要求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纸介质文件材料、电子版文件资料以及声像资料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来函的接收、编号、传递、分办和归档由宣传文秘组负责。各工作小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办公室办理的文件。
  凡国务院普查机构、自治区普查机构下发的文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开发区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宣传文秘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督促。
  第十五条 办公室内部实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统一使用办公室印制的相关文件用纸,由提出请示、报告的工作组主要负责人签字;请示一般只呈报主任审批。

第四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南宁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宣传文秘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十七条 印章的使用建立严格的登记审批制度。
  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以外套印或盖印,应由宣传文秘组负责派专人随往监印和盖印。

第五章 外出报告和考勤制度

  第十八条 办公室主任外出,事前需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副主任外出,事前需向主任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事由、时间、地点等。
  第十九条 办公室各工作组组长外出,事前需向主任报告,并指定一名副组长主持处理其外出期间本组的日常工作。副组长外出需经组长报分管副主任批准后方可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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