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中直、区直、市直部门(单位)及各驻邕机构积极配合所在地普查机构做好经济普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中直、区直、市直部门(单位)及各驻邕机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统一部署,目前我市的经济普查工作已进入单位全面摸底清查填表登记阶段,为确保我市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经济普查工作“在地”登记原则,要求市辖区范围内各中直、区直、市直部门(单位)及各驻邕机构积极配合所在地普查机构的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经济普查工作真正落实到位。根据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成立经济普查工作小组,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确保经济普查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二、明确任务,认真协调,确保单位清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部门、各单位除了按要求做好自身的清查工作外,还要组织做好本系统下属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以及租用本部门(本单位)、下属单位楼房场地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单位清查工作,认真填报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出租户的清查报表。
三、积极配合所在地普查机构做好单位普查工作。按“在地”登记原则,各中直、区直、市直部门(单位)除了接受市级普查机构的经济普查工作布置外,还要积极配合所在地普查机构的工作,主动向所在地普查机构报送普查资料,主动提供本部门(单位)调查单位名录,积极配合县、城区、乡(镇、街道办)、社区普查人员的工作,确保本部门(单位)的普查工作不漏单位、不漏户。
四、各中直、区直、市直部门(单位)及驻邕机构必须增强大局意识,积极主动配合所在县、城区、乡(镇、街道办)、社区普查机构工作,服从所在县、城区、乡(镇、街道办)、社区普查机构的领导,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部门(单位)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各中直、区直、市直部门(单位)及各驻邕机构必须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本部门(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任务,如实填报各类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如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