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订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川府函[2011]203号)
省安全监管局:
你局《关于修订〈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川安监〔2011〕29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修订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2011年9月修订)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2011年9月修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经省政府同意,建立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省政府领导下,掌握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督促落实《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建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法制办、省邮政管理局、民航四川监管局、省总工会、成都铁路局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共1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安全监管局为牵头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