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三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事项所涉及的事实与法律问题的说明;
(三)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及质证情形;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拟听证事项的承办处室应当参照听证纪要修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或者会同听证机构提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建议书,并连同听证笔录、听证纪要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委领导批准。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中必须附具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十五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三章 依职权组织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委听证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主动组织听证:
(一)制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或者规范性文件,本委认为需要听证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或者其他行政管理事项,本委认为需要听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其他行政管理行为应当听证的事项。
第十七条 对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承办处室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条件及有关须知。
第十八条 符合本委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举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机构根据听证事项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指定听证会代表;指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推举的代表,符合本委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应当优先被指定为听证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