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政法[2011]597号)


本委各处室,省新材办,省散装办,省酒类管理中心:

  为了规范我省经贸委系统听证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委对《福建省经贸委听证程序规定》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福建省经贸委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本委”)的听证行为,提高经贸行政管理行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委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是本委具体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事务的听证机构;本委拟作出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决定或者制定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需要举行听证的,由承办处室作为听证机构。

  第四条 本委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 需要在举行听证后作出行政决定的,听证笔录应当作为本委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事项承办处室的承办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听证会代表、证人、鉴定人、翻译等。

  第七条 听证由听证机构组织;听证会由1名听证员主持,1名听证员作记录员。

  拟听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但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由承办处室作为听证机构的除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