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国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科函〔2011〕904号)
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财政局:
根据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督查情况,现就加强国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开发太阳能光电利用,对增加能源供给,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互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能源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省已有9个项目列入国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太阳能屋顶计划”,总装机容量7.2兆峰瓦。各有关市要高度重视示范项目建设,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我省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规模化发展。
二、加快示范项目实施进度。要加强项目实施进度督查,确保按时完成示范任务。2009年示范项目务必于2011年9月9日前完工;2010年示范项目请务必于2011年12月9日前完工;2011年示范项目请务必于2012年8月10日前完工
三、加强示范项目质量管理。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委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环节,要依据国家及省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示范目标的,要责令改正。
四、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各有关市财政局要严格审核,确保示范项目不重复享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要按照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并注意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故不具备拨款条件的项目,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停止资金拨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五、实施项目月报制度。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委要于每月5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市示范项目上月实施情况月报表(见附件)。同时,督促示范项目单位按月编制项目详细实施计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