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国家电监会西北电监局关于开展电价重点检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宁价检发[2008]30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供电局,各发电企业:
为落实国家出台的电价调整政策,督促电力企业严格执行电价政策,保护电力用户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
国家电监会《关于开展全国电价重点检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3137号)要求,自治区物价局、国家电监会西北电监局决定在全区开展电力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和内容
此次电价检查,重点检查四项内容:
(一)检查电价调整政策执行情况。2008年7月1日和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
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和《
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文件,对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进行了调整。为检查电价调整政策执行情况,此次检查的重点是:(1)电网企业不执行国家出台的调价政策,违反规定压低上网电价同发电企业结算,采取以“电量超发”、减少发电结算电量、推迟执行时间、强制或虚假外送电量交易等手段变相压低上网电价;(2)电网企业擅自提高销售电价或提前执行销售电价调整时间;(3)电网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优惠用电政策;(4)地方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未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转发文件,越权出台电价政策等行为。
(二)检查脱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为鼓励燃煤电厂安装使用脱硫设备,切实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国家出台并实施了燃煤电厂脱硫电价政策。为进一步规范发电企业脱硫加价行为,此次检查的重点是:(1)脱硫设备未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自行执行脱硫加价政策;(2)未正常启动脱硫装置期间享受脱硫加价政策;(3)拒报或者谎报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未建立运行台帐、故意修改自动在线监控参数获得脱硫电价款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