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谋划,科学制定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会议精神和责任目标要求,完善住房保障“十二五”发展规划,6月底前完成审定工作;认真谋划年度工作任务,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每年第四季度(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落实、土地供应等前期手续和准备工作;尽快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检查督导机制。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务于4月1日前将年度工作实施方案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于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并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突出重点,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组织辖区内的大型企业、大中专院校和社会团体,对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和集体宿舍等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统计建档,按规定标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鼓励用工集中的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物价、财政等部门要探索建立区别不同保障对象的分类租金制度和市场租金下的分类租金补贴制度,确保住房保障对象租金交得起、住得好。
(三)强制配建,拓展保障性住房筹集方式。认真执行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按比例强制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齐抓共管,确保配建落到实处。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创新模式,健全完善保障准入和退出机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牵头,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具体标准,并定期调整;尽快研究出台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等具体事项。建立住房保障申请常态化受理机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组织辖区民政、住房保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共同构建联审机制,并于5月1日前开设住房保障申请窗口,随时受理申请事项。要建立年度复核、退出制度,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已纳入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复核,对住房、收入(财产)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退出。要加强日常管理,将住房保障情况在网上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