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障待遇的审核审批
第六条 对于社会福利机构(含农村敬老院,下同)抚养的孤儿,统一由福利机构填写《江苏省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儿童福利证》。
第七条 对于社会散居孤儿,凡具有南京市户籍(包括郊县),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孤儿监护人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并出具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一)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二)根据孤儿致孤原因,提供下列对应的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2、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3、父母双方均服刑的,须出具法院刑事判决书。
(三)年满18周岁时仍在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下阶段学习的(军校等国家提供全额补助的院校除外),年龄放宽至该阶段学习毕业为止,但需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四)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江苏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区(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并注意保护孤儿的隐私。凡符合条件的,发放民政部统一制发的《儿童福利证》,建立孤儿档案。
第五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机构养育的孤儿,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集体帐户;对于社会散居孤儿,区(县)民政部门统一为孤儿或其监护人办理银行卡,区(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孤儿最低养育金划拨到孤儿或其监护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