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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孤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章 保障待遇的审核审批

  第六条 对于社会福利机构(含农村敬老院,下同)抚养的孤儿,统一由福利机构填写《江苏省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儿童福利证》。

  第七条 对于社会散居孤儿,凡具有南京市户籍(包括郊县),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孤儿监护人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并出具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一)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二)根据孤儿致孤原因,提供下列对应的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2、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3、父母双方均服刑的,须出具法院刑事判决书。

  (三)年满18周岁时仍在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下阶段学习的(军校等国家提供全额补助的院校除外),年龄放宽至该阶段学习毕业为止,但需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四)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江苏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区(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并注意保护孤儿的隐私。凡符合条件的,发放民政部统一制发的《儿童福利证》,建立孤儿档案。

第五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机构养育的孤儿,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集体帐户;对于社会散居孤儿,区(县)民政部门统一为孤儿或其监护人办理银行卡,区(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孤儿最低养育金划拨到孤儿或其监护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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