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拓宽科技保险业务领域,提高保险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力。鼓励保险机构综合运用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产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广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保险服务,拓宽科技保险业务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在科技计划项目中列支与项目有关的科技保险费用。建立科技保险推进工作协调机制,组建科技保险专家组,搭建科技保险营销平台,加强宣传培训、防灾减损、理赔核算等工作,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
(八)建立和完善担保、再担保体系,提高担保机构担保能力。支持发展科技担保专营服务机构,探索科技担保模式。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融资担保机构,为行业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拓展银担合作模式和业务规模,互通信息共防风险,扩大担保资金放大倍数,构建公平公正担保环境。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再担保机构可申请业务补助、保费补贴、资本金投入、无偿资助等财政资金扶持。
(九)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汇集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天津股权交易所和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等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信息和政府、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资源,形成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创业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库,通过信息化手段搭建资本与项目对接平台;积极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到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促进股权交易和流转;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境内和境外资本市场直接或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间接上市融资。
(十)推动科技金融相关方合作,加快科技金融示范区建设。借鉴中关村科技园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经验,支持产业园区构建"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模式,调动科技金融相关方积极性,形成具有天津特色的科技金融园区模式,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和产业园区要加快推动区域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的设立和集聚,并充分发挥信息传递和政策引导作用;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加强公司治理、办理权属权证、依法增值增信,提升自身融资能力;金融服务机构要积极探索投贷联动、贷投联动和保贷联动等试点,为企业提供创投、信贷、典当、担保、租赁、保理、投行等综合化金融服务,形成资金链供应服务模式。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