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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融资选择。推广动产、仓单、税单、保单、股权、海域使用权、林权、水域滩涂养殖权、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担保贷款业务,发展应收账款、保理等供应链融资和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探索建立无形资产交易市场,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通过拍卖和许可使用等形式进行市场流通搭建桥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帮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竞争力、有市场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市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等要积极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集合性债权融资方式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提供服务,鼓励信托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并积极降低发行成本,提高企业融资积极性。鼓励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务性融资工具。探索建立政府性创业投资机构与银行机构之间的利益输送机制,综合运用债权、股权加期权的模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四)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集聚作用,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对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经认定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津科技融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进行一定比例的跟进投资,投资收益可部分让渡给投资机构。
  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收入分配模式,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畅通政府性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基金退出渠道。鼓励投资机构采取委托贷款与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模式,提高投资机构资金使用效率,满足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发展专业化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开展股权投资试点。支持设立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探索信贷与投资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允许其开办经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和期权投资业务,投资比例暂不超过上年末净资本的30%。采取差别化监管和奖励政策,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动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股权等质押贷款以及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六)丰富租赁市场机构主体,发挥租赁融资融物功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鼓励设立专业化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成本高、利用率低的试验设备,实现资产轻量化经营。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和经营租赁公司研究风险租赁业务的运行方式和途径,不断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适用的租赁产品和服务。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售后回租、委托租赁等方式解决资金困难问题。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运用租赁方式进驻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创业载体,降低运营成本;鼓励各区县和产业园区运用租赁模式开发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利用租赁模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发生的租赁费用可在科技计划项目中列支。对于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下的租赁项目,简化市国资委资产评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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