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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琼建科[2011]168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检验示范项目实施效果,确保示范成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以及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10]368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10]460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财政厅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验收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做好我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检验示范项目实施效果,确保示范成效,根据《海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2010]368号)、《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2010]460号)精神,并参照《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验收评估工作指导思想

  验收评估工作是示范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重要依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有关各方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与协调,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执行国家及我省技术标准、规范,对已竣工验收示范项目申报方案执行、项目质量效果、能效测评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验收评估,并将验收评估结果作为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的基本依据。通过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总结示范经验,建立完善相关技术、产品标准体系,加快示范成果推广。

  二、 验收评估组织形式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省属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出具验收评估报告。

  (二)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本辖区内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出具验收评估报告,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 验收评估程序

  (一) 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相应建设内容,组织竣工验收,并委托我省省级能效测评机构完成能效测评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组成验收评估委员会,具体负责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

  1.验收评估委员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专家组(不少于5人)组成。

  2.专家组由给排水、机电、质量监督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设组长1名,对验收评估委员会负责。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三)专家组负责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评估材料并进行现场踏勘,填写《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家检查表》(附件1)并提出专家组验收意见。

  (四)验收评估委员会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出具《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附件2)。

  四、 验收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一) 完成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中相应建设内容,建设单位组织了竣工验收;

  (二)工程主体建设报批手续、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文件、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设计专项审查报告完整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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