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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省体育局各运动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晋升一级裁判员的资格审核、培训和考试。省体育局负责审批并颁发一级裁判员证书。
  第九条 精通并能熟练、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组织该项目裁判工作的能力;掌握本项目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至少两次担任全国性比赛裁判工作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可申报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十条 申报国家级裁判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由省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裁委会)推荐,省体育局审查报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管理中心审核,由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 至少两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国家级裁判员,经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单项体育协会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他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该项目竞赛裁判工作,至少十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员,在全国性比赛和国际比赛的裁判工作中未出现明显错判,年龄在50岁以上。经省各运动管理中心(裁委会)推荐,省体育局审查报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管理中心审核,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技术等级。外省市裁判员工作调入河北省的,应持原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等级证书,到具有相应裁判员审批权限的部门更换裁判员等级证书。国家级裁判员调进、调离河北省的,须报省体育局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各项目、各级别的裁判员晋级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裁判员申报技术等级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等级证书一同交审核单位。

第三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五条 河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每两年进行一次注册登记。每偶数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为注册期,(荣誉裁判员不进行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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