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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体竞字〔2008〕26号)


各市体育局,各运动管理中心:
  现将《河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河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各项目体育竞赛的河北籍裁判员。
  第三条 裁判员应当热爱本项目裁判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工作水平,精通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严格履行裁判员工作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第二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申报、审批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胜任裁判工作,通过相应的裁判员晋级培训和考试,可申报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熟悉并且能够比较准确地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至少在县(区)级以上的体育比赛中担任三次裁判工作,并且通过相应裁判员晋级考试,可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二级裁判员证书。
  第七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较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和组织该项目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至少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工作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并通过相应的裁判员晋级考试,可申报本项目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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