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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2011]5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5月4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2011年9月8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唐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1.唐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法(1992年8月18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1992]14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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