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采用日常检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易发生伤亡大、损失大和影响大火灾的地区、行业和单位(场所)集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单位,“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和出租屋等为重点,着力解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要求,消防设施特别是消防给水设施瘫痪、运行存在故障,单位宣传教育培训不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灭火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掌握不足等问题。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惩治违反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管理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条件,损坏、挪用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严格依法采取责令“三停”、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措施,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各地对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做到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和预案到位。凡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坚决把隐患处置在萌芽状态,防止积重难返、形成顽症。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对已整改的火灾隐患,加强抽查、复查,杜绝“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恶性循环。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情况、曝光典型消防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各界对火灾隐患进行举报,形成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三位一体”监督格局,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创造良好条件。
四、积极宣传,努力提高全民消防安全防范意识
各地要结合当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深入贯彻新修订的《
四川省消防条例》,积极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认真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增强群众消防法制观念、消防安全意识,提高灭火及逃生自救技能。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督导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民政部门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文化、卫生、体育、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本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新闻媒体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